发改委拟规定:电企不得自立项目或自定标准收费
- 时间:2018-08-16
- 来源:中新网
中新网8月15日电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国家发改委自今日开始,就《供电监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在电费中加收或者代收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供电企业不得自立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对国家已经明令取缔的收费项目,不得向用户收取费用。
征求意见稿明确,供电企业应当依法从事供电业务,并接受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能源监管机构)的监管。供电企业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能源监管机构投诉和举报,能源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能源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监管内容,包括:供电能力、供电质量、设置电压监测点的情况、保障供电安全的情况、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的情况、办理用电业务的情况、向用户受电工程提供服务的情况、实施停电、限电或者中止供电的情况、处理供电故障的情况、处理用电投诉的情况、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和收费标准情况等。
征求意见稿要求,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向用户提供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电力行业标准;城市地区年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8%;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符合派出机构的规定。派出机构有关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的规定,应当报国家能源局备案;对用户停电时间、停电频次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征求意见稿指出,用电设施存在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现场作业人身安全的隐患,用户拒不治理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用户中止供电。用户受电设施存在故障隐患时,供电企业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用户并指导其予以消除;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隐患时,应当指导其立即消除,在隐患消除前不得送电。
征求意见稿要求,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日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因电网发生故障或者电力供需紧张等原因需要停电、限电的,供电企业应当在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尽快恢复正常供电。不能及时恢复供电的,供电企业应当向咨询的用户说明原因。
征求意见稿要求,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报修服务制度,公开报修电话,保持电话畅通,24小时受理供电故障报修。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自接到报修之时起,城区范围不超过60分钟,农村地区不超过120分钟,边远、交通不便地区不超过240分钟。
征求意见稿提到,能源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公平、无歧视开放供电市场的情况实施监管。供电企业不得从事下列行为:无正当理由拒绝用户用电申请;对增量配电网、微电网、分布式能源和趸购转售电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输配电设施,拒绝或拖延接入系统;违反市场竞争规则,以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排挤竞争对手;对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等。
征求意见稿指出,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按照国家核准电价或者市场交易价,依据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在电费中加收或者代收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供电企业不得自立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对国家已经明令取缔的收费项目,不得向用户收取费用。
监管措施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进入供电企业等单位进行检查;进入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进入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可以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等。
征求意见稿明确,供电企业违反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的,能源监管机构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记录;对其可采取监管约谈、监管通报、出具警示函、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等措施。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重大影响的,能源监管机构可以对供电企业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稿明确,能源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违反能源监管有关规定,损害供电企业、用户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